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拥有相对应的档案专业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企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机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检验确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 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的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一定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