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IC卡导游证管理工作,现就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国家政策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印发通知,做如下修改:(二)《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三)《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五)我局《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停止执行。二、请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导游IC卡,已经收取的IC卡导游证换补卡费用请及时退还导游。三、自2012年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制作导游IC卡卡套,由各省级旅游局制作并配套发放。
第一条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第三条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第四条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第五条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情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可以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上的问题没办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第六条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发放单位。第七条发放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第八条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第九条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第十条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第十二条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第十四条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附件一: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附件二: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附件三: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