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乐鹏机电设备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195号。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南莲塘村二村经济社瀛富国际建材家居采购中心内B区B90-B91商铺
近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材料。材料显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乐鹏机电设备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南莲塘村二村经济社瀛富国际建材家居采购中心内B区B90-B91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其销售的电钻(规格型号:QY-6103M 220V-50Hz 450W)的“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项目不符合GB/T 3883.1-2014及GB/T 3883.201-2017标准、“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其销售的角磨机(规格型号:QY-9106NM 220V-50Hz 800W)的“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项目不符合GB/T 3883.1-2005及GB/T 3883.3-2007标准、“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以上两款均为不合格产品且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2023年1月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送达《检验报告》(No.DQ2201921、No.DQ2201925)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申请复检的流程等相关事宜。该店经营者陆卫东因故不能到场,现场由其妻彭某配合。
2023年1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陆卫东调查问话并由其对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1月5日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材料签字按手印确认。陆卫东当场向我局表示对《检验报告》(No.DQ2201921、No.DQ2201925)的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出具了不申请复检的《声明》。
二、当事人经营的电钻(规格型号:QY-6103M 220V-50Hz 450W)及角磨机(规格型号:QY-9106NM 220V-50Hz 800W)经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1.当事人共购进电钻(规格型号:QY-6103M 220V-50Hz 450W)三台,进货价格为110元/台,销售价格为145元/台,货值金额435元,售出一台(监督抽样购样售出),违法来得到的为35元;
2.当事人共购进角磨机(规格型号:QY-9106NM 220V-50Hz 800W)三台,进货价格为110元/台,销售价格为155元/台,货值金额465元,售出一台(监督抽样购样售出),违法来得到的为45元。
四、当事人可提供涉案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认证材料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但没办法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单据,因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一份(共6页)、《询问通知书》(穗花市监丰询通字【2023】010501号)一份。
3.《检验报告》(No.DQ2201921、No.DQ2201925)、《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签收回执》(No.DQ2201921、No.DQ220192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1)各二份,《送达回执》一份,当事人出具的不申请复检的《声明》一份。
4.我局执法人员对陆卫东调查问线日)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店经营的电钻及角磨机进销货数量及价格的情况说明》一份。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佛山市泉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认证证书(Ⅱ型自愿认证)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结合《询问笔录》(2023年1月6日)。
以上第3项证据中的《检验报告》、《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以上证据中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由陆卫东的妻子签字捺手印并由陆卫东在《询问笔录》中确认,其余证据均由陆卫东签字捺手印确认。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102号)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经营的电钻(规格型号:QY-6103M 220V-50Hz 450W)的“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项目不符合GB/T 3883.1-2014及GB/T 3883.201-2017标准、“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角磨机(规格型号:QY-9106NM 220V-50Hz 800W)的“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项目不符合GB/T 3883.1-2005及GB/T 3883.3-2007标准、“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以上两款均为不合格产品且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及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涉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