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2019年1月1日实行,废止原《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一批)和《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一批)。未归入本目录的其它制止进、出口货品,仍按现行有关法令法规实行,外经贸部将连续发布相关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查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制止进口货品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 》(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令、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对制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进行了调整,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担任解说。以往有关法令法规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001年12月27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的《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二批)》一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操控风险废物越境搬运及其处置巴塞尔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维护若干问题的决议》(国发[1996]31号),现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对《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三批)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对《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三批)(2001年第36号公告)中单个货品做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告诉》(环发〔2000〕19号),现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27号【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一起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六批)和《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三批)
为维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筛选落后产品、实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风险化学品和农药选用事前知情赞同程序的鹿特丹条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业系统调整辅导目录》,现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六批)和《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三批),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 发布《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五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五批),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七批)》和《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六批)》
为实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关于汞的水俣条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七批)》和《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八批)》和《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为维护人的健康和安全,维护自然环境,实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品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制止进口货品目录(第八批)》和《制止出口货品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用于实验室规划的研讨或用作参阅规范的,不适用本公告制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或许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或许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